“燈下黑”本義是指用燈光照明時,由于被燈具自身遮擋,在燈下產生了陰暗區域。這個詞被引入黨內政治生活領域,是指作為黨內監督核心主體的紀檢監察部門自身存在違法違紀問題。有人認為,監督權力集中在紀檢監察部門,其內部勢必出現監督缺失,形成“燈下黑”。
對于“燈下黑”問題,我們黨并不回避,而是以鐵的手腕來治理。我們黨強調,要零容忍懲治腐敗,切實解決“燈下黑”問題。習近平同志指出,紀檢監察機關要防止“燈下黑”,嚴肅處理以案謀私、串通包庇、跑風漏氣等突出問題,清理好門戶,做到打鐵還需自身硬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中央紀委機關談話函詢218人、組織調整21人、立案查處17人;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共談話函詢5800人次、組織處理2500人、處分7900人,督辦了一批“內部人”“自己人”“娘家人”,做到了鐵面無私。
針對如何破解“燈下黑”的難題,《條例》規定,“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,健全內控機制,自覺接受黨內監督”。這就為加強對紀檢監察部門和監督執紀人員的監督指明了方向、明確了路徑。《條例》同時規定,“黨內監督沒有禁區、沒有例外”“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,必須嚴肅處理”,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,明確負責監督執紀的“自己人”也在監督范圍之內。《條例》還規定,“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,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”,下級黨委有權“對上級黨委、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,開展監督”“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”“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”,落實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、程序化、制度化。這些具體規定,為有效解決“燈下黑”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。